第一條 為推動彩虹公益社(英文 Rainbow Volunteer Club,下稱 RVC)社會工作事業的規範發展,提升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,並為工作人員擔當專業角色及發揮專業功能提供行為指引,特制定本守則。
第二條 本守則所指的工作人員,包括於 RVC 工作的所有全職及兼職人員。
第三條 RVC 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循以人為本、助人自助的專業理念,服務有需要的群體,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。
第四條 RVC 工作人員的首要職責是對服務對象負責,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關係,增進其福祉;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以此謀取個人私利。
第五條 遵循平等原則,不因服務對象之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種族、宗教信仰、社會地位、教育程度、身體狀況、財產狀況、居住期限等因素而有所差別對待。
第六條 履行對服務對象的告知義務,使其了解於服務過程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,並應於機構授權及個人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。
第七條 應尊重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權,並告知服務對象:當其行為對自身、他人或社會構成潛在或可預見的危害時,自我決定權將受到限制。對缺乏自決能力的服務對象,應採取合理步驟保障其權益。
第八條 必須對工作中獲得的服務對象相關資料予以保密。公開涉及服務對象私隱的資料前,須徵得服務對象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,並告知公開資料可能帶來的後果;公開信息時亦應只限於必要資料或採取匿名方式。
第九條 RVC 工作人員應主動與同事分享知識、經驗及技能,互相促進、共同成長。應尊重其他社會工作者、專業人士及義工的意見、建議和工作方法,理解及接納不同觀點。
第十條 應與機構內外的專業人士相互配合與協作,並於適當時提供轉介服務。
第十一條 應就同事的能力、表現及服務工作作出公正、客觀的評價;對同事違反專業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;當同事受到與事實不符的投訴時,應予以澄清。
第十二條 RVC 工作人員應認同 RVC 的願景、使命及價值觀,遵守機構規章制度,並按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服務。
第十三條 應積極為 RVC 的發展建言獻策,完善 RVC 的規章制度及服務內容,透過合理及具建設性的行動,提高機構服務效能。
第十四條 應積極維護 RVC 的形象與聲譽;在發表公開言論或參與公開活動時,應清楚表明是代表個人或代表 RVC。
第十五條 積極參與 RVC 組織的持續教育、督導、培訓及學習活動,保持及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。
第十六條 RVC 工作人員應始終堅持誠信、正直、賦能、平等及創新的價值理念。
第十七條 應不斷內化及踐行上述價值理念,提升專業社會工作能力,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素的專業服務。
第十八條 不應因個人問題影響專業判斷及服務效能;當無法提供專業服務時,應及時尋求協助,以確保服務對象的利益。
第十九條 應積極及時總結實踐經驗,不斷提升及積累個人能力。
第二十條 應積極倡導社會關注處於困境中的群體,為其爭取資源支持,謀求均等的發展機會,促進資源合理分配,倡導消除歧視,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。
第二十一條 應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公共事務,積極參與社會治理。
第二十二條 應積極宣傳及倡導更多人士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重要性,促進人與社會的正向發展。
第二十三條 當突發事件發生且需要援助時,RVC 工作人員應積極動員及整合社會資源,提供專業支持。
第二十四條 應促進社會大眾對不同文化的尊重與理解,營造包容及和諧的社會氛圍。
第二十五條 本守則之最終解釋權屬 RVC 所有。
第二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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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虹公益社RVC職業道德守則修訂記錄
| 名稱 | 彩虹公益社RVC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|
| 編號 | RVC-HK-WEB-03 |
| 制定單位/部門 | 彩虹公益社(香港) |
| 制定/修訂時間 | 制2024年5月21日制定並實施本守則第一版 |
